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