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应当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由本市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必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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