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分院的质询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