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十三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审议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三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