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十四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内容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由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代表在代表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议案,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