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十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办事机构和有关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处理代表提出的对本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