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十五条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于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