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次大会闭会后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该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再次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