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十一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或者准备交付大会表决的决议草案提出书面修正案。修正案最迟必须在大会表决前举行的主席团会议前两小时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团审议和提请大会表决,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团审议和提请大会表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