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提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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