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七条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或者经代表团提议、主席团同意,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就有关的议案和报告进行大会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