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就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和讨论。
各代表团审议以及专题审议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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