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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