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对无故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大会和原选举单位应当进行监督。
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