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合提名。不同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中央和市级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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