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审查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审查 第四十一条 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中需要作部分变更的,市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将变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