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 主席团成员或者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得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十分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