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由大会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