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表要求在进行大会审议的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进行大会审议的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大会每次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就同一议题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得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五分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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