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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