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大会审议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议案、决议和决定,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