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七条 在大会投票选举以前,根据代表的要求,主席团应当安排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正式候选人与代表见面、座谈等活动,为代表了解候选人提供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