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罢免案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罢免案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