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罢免案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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