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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