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