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条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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