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市公积金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或者通过媒体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