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年报,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的情况、财务报告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