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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