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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