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