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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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书香社会建设,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
第二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三条 本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系统谋划、统筹发展,服...
第四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
第五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五条 市、区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民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人力资源社会...
第六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六条 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捐赠资金、设备,捐建馆舍、设施等方式,支持本市公共图书馆建设。
第七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七条 公共图书馆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发挥指导、协调、服务等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学术研究、交流和培训,促进从...
第八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八条 本市依托长江三角洲区域文化领域一体化推进机制,加强公共图书馆文献交流、文献保护、文献开发利用、信息咨询研究和读者服务等方面的合作,...
第九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九条 本市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级公共图书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人口数量...
第十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上海图书馆为本市公共图书馆的中心馆,发挥全市地方文献收藏中心、联合编目中心、古籍保护中心和图书馆协调与协作中心等方...
第十一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十一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以区公共图书馆为本行政区域的总馆,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居(村)图书室为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制,推动...
第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其中,与其他设施合建的,应当有独立分区,符合公共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
第十三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合理设置工作岗位,配备专业人员。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组...
第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管理,做好文献信息资源管理、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维护等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
第十五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广泛收集文献信息,加强红色文化、海派文化、江南文化相关文献收集;结合读者阅读需求优化馆藏文献配置,深化馆藏文献整理...
第十六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采购文献信息。鼓励公共图书馆建立文献信息采购咨询制度,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行业组织对文献信息...
第十七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十七条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出版单位应当自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等正式出版物出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图书馆交存一册(套、件)正式出...
第十八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共图书馆捐赠正式出版物、有价值的文献资料、手稿以及其他文献信息。
接受捐赠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出具捐赠凭...
第十九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十九条 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古籍以及其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文献信息建立分级分类保护制度,采取相应技术保护措施,并加...
第二十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存馆藏文献信息,不得随意处置;确需处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文献处置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公众提供平等、开放、共享的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应当在其服务场所、相关网站和新媒体平台上予以...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并应当有固定的开放时间。鼓励公共图书馆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条件,提供延时服务、错时服务。
公共图书...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市实行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通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服务体系和配送体系建设,实现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鼓励公...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因地制宜面向园区、工业区、农场、工地等区域提供流动服务;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配备自助服务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利用数字化、网络化的技术和载体,推动营造应用服务场景,向读者提供文献信息线上检索、查...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配置适宜少年儿童阅...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配备无障碍设施设备、提供必要的人工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便利化服务。
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视力...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符合译写规范或者通行惯例的外国文字标识指引。
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增加外文文献藏量,提供多语种的读者...
第三十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三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解答读者有关文献信息的咨询,指导读者查找文献信息。
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自身条件,结合馆藏文献资源,为公民、法人和其...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与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专业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加强跨系统协同发展、互联互通,通过馆际互借、文献...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阅读指导、优秀读物推荐、读书交流、讲座展览、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方式,免费向社会提供阅读推广服务。
公共...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公共图书馆与学校、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产业园区、商务楼宇、景区景点等合作,互相开放设施场地,拓展阅读推广活动类型与形式...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公共图书馆结合馆藏特色、资源优势形成各具特色的阅读品牌。
具有专业技能、实践经验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与公共图书馆合作开展公益性...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三十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志愿者招募、培训和评价,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志愿服务质...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市文化旅游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部署做好市、区公共图书馆的考核评价工作。
市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制定本市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考核评价标...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