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十七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十七条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出版单位应当自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等正式出版物出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图书馆交存一册(套、件)正式出版物。上海图书馆应当出具交存凭证,并依法妥善保存、管理和使用。
上海图书馆应当定期编制正式出版物交存本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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