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十八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共图书馆捐赠正式出版物、有价值的文献资料、手稿以及其他文献信息。接受捐赠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出具捐赠凭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