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十九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十九条 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古籍以及其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文献信息建立分级分类保护制度,采取相应技术保护措施,并加强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
鼓励公共图书馆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古籍保护和修复研究,培养古籍保护人才,传承古籍修复技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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