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五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五条 市、区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民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图书馆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民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图书馆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