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四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