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
第二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一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书香社会建设,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三条 本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系统谋划、统筹发展,服...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四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
← 查看《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