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管理,做好文献信息资源管理、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维护等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运行和管理。相关社会力量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
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运行和管理。相关社会力量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