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十三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合理设置工作岗位,配备专业人员。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组织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