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十一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十一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以区公共图书馆为本行政区域的总馆,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居(村)图书室为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制,推动公共图书资源区域联动共享,促进优质服务向基层延伸。总馆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分馆、基层服务点的业务指导、服务培训,以及文献信息和阅读推广等方面的资源调配。
鼓励城市书房、农家书屋、职工书屋以及具备条件的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图书馆(室)加入总分馆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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