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十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上海图书馆为本市公共图书馆的中心馆,发挥全市地方文献收藏中心、联合编目中心、古籍保护中心和图书馆协调与协作中心等方面的作用,并承担以下工作:
(一)拟定和组织实施本市公共图书馆相关业务标准和规范,提供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组织开展公共图书馆文献编目工作;
(三)建设、维护和管理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网络;
(四)指导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建设和运行;
(五)统筹古籍和其他珍贵历史文献的保护、开发与利用工作;
(六)统筹全市公共图书馆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推动公共图书馆数字化建设;
(七)促进图书馆相关学术研究和国际交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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