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八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八条 本市依托长江三角洲区域文化领域一体化推进机制,加强公共图书馆文献交流、文献保护、文献开发利用、信息咨询研究和读者服务等方面的合作,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公共图书馆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本市公共图书馆加强与其他省市公共图书馆交流合作,开展跨区域文献互借、数字资源共享、联合阅读推广等协同服务。
鼓励开展公共图书馆学术、文献、人员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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