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九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九条 本市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级公共图书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设立公共图书馆;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独立馆舍的公共图书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市设立公共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利用居(村)综合文化活动室等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居(村)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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