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并应当有固定的开放时间。鼓励公共图书馆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条件,提供延时服务、错时服务。
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开放时段和服务范围。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开放时间应当符合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
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开放时段和服务范围。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开放时间应当符合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