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公众提供平等、开放、共享的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应当在其服务场所、相关网站和新媒体平台上予以公告。
公共图书馆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文献信息资源使用、社会教育等服务开展情况;建立读者意见建议的反映受理和主动征询机制,定期开展读者满意度调查。
读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不得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
公共图书馆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文献信息资源使用、社会教育等服务开展情况;建立读者意见建议的反映受理和主动征询机制,定期开展读者满意度调查。
读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不得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