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因地制宜面向园区、工业区、农场、工地等区域提供流动服务;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配备自助服务设施,提供全时段借阅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