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配置适宜少年儿童阅读的文献信息,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借阅服务、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应当有独立馆舍,负责指导全市公共图书馆少儿阅读服务。各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设立有独立馆舍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在寒暑假期间,少年儿童图书馆应当延长开放时间。
鼓励公共图书馆为中小学校开展公共图书馆信息素养教育提供专业支撑。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应当有独立馆舍,负责指导全市公共图书馆少儿阅读服务。各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设立有独立馆舍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在寒暑假期间,少年儿童图书馆应当延长开放时间。
鼓励公共图书馆为中小学校开展公共图书馆信息素养教育提供专业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