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配备无障碍设施设备、提供必要的人工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便利化服务。
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视力障碍者阅读专区或者专座,配备有声图书、盲文书籍。
公共图书馆在馆内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发表作品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视力障碍者阅读专区或者专座,配备有声图书、盲文书籍。
公共图书馆在馆内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发表作品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