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公共图书馆与学校、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产业园区、商务楼宇、景区景点等合作,互相开放设施场地,拓展阅读推广活动类型与形式。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与公共图书馆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阅读推广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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